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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原 告 黃歆粢訴訟代理人 吳家榜律師被 告 黎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11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9)之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惟上開不動產坐落臺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