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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33號原 告 香港商永德企業有限公司

設RM0000,Leighton Centre 00 Leighton Road Causeway Bay, HONG KONG法定代理人 丁揚修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KIWI-SMART COOPERATION. LTD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321萬元(計算式:美金100,000元×起訴時之民國115年3月1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

2.1元〉=3,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05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萬8,940元,尚須補繳117元。又原告所提附件3之資料,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黃英裕」,但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黃英育」,如有誤載,應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起訴狀更正時請一併檢附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