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8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益興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郁仁訴訟代理人 許依蘋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大暘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源訴訟代理人 黃牧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約價款暨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本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7,80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660元。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依本訴之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577元,及㈠其中380,000元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87,570元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其中56,007元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7,806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一,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7,0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50元。

三、反訴原告於115年3月25日具狀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92,500元,及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反訴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66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2萬3,577元) 1 利息 38萬元 112年10月27日 115年3月8日 (2+133/365) 5% 4萬4,923.29元 2 利息 8萬7,570元 113年4月2日 115年3月8日 (1+341/365) 5% 8,469.1元 3 利息 5萬6,007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3月8日 (109/365) 5% 836.27元 小計 5萬4,228.66元 合計 57萬7,806元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2,500元) 1 利息 9萬2,500元 113年6月19日 115年3月24日 (1+279/365) 5% 8,160.27元 小計 8,160.27元 合計 10萬660元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