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友泉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6,344元【計算式:不動產交易價額12,425,376元×應繼分比例1/4=3,106,3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7,977元,原告尚有裁判費9,91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未繳足之裁判費9,910元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