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被 告 聯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浩然被 告 曾吉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18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可稽(本院卷第25至2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