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33號原 告 國倉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蒼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洪慧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阿舍食品(泰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8萬8,000元本息,依起訴時之民國115年7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1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1,894萬2,420元(計算式:588,000×32.215元=18,942,4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26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9萬5,324元,尚應補繳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