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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逸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珍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黃佳玲律師被 告 林倬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00萬元及新台幣334,425元,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匯率32.24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9,425元(計算式:1,000,000×32.245+334,425=32,579,42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2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4,652元,尚應補繳2,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