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390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被 告 張又強
張一強
余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88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