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袁康鵬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母親朱寧明。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參酌相同社區於114年9月至115年4月期間之交易價格,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0萬1,1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4,468萬4,506元(計算式:平均交易價格301,150元/平方公尺×系爭不動產總面積〈156.81+160.23+163.4〉平方公尺=144,684,5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萬4,61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3萬1,348元外,尚應補繳112萬3,2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
一、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權利範圍 臺北市 大安區 通化段 六小段 37 169/10000 二、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總面積(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3 156.81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之1 160.23 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之2 163.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