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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143號原 告 吳秀嬌

林勝賢畢諶菊邱淑琴

葉張阿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慧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或選擇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次按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判決參照);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規定禁止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行為,所保護之法益,則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此為期貨交易法第1條所揭明,則該法亦在維護國家對於期貨金融活動監督及管理,存款人、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則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是存款人、投資人縱因上開犯罪而事後受損害,均難認係因犯罪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又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5號等判決論罪科刑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則原告即非被告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期貨交易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而受有個人私權被害之直接被害人,縱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尚有未合,惟本院刑事庭既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本件原告各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又原告係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效前(114年1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而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依上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前第3條規定,本件原告等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之裁判費」欄所示;惟若原告選擇共同繳交裁判費,則應共同繳納新臺幣7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以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訴時玉山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吳秀嬌 86,587.61美元 86,587.6132.33 =2,799,377元 28,720元 2 林勝賢 59,317.75美元 59,317.7532.33 =1,917,743元 20,008元 3 畢諶菊 57,534.95美元 57,534.9532.33 =1,860,105元 19,513元 4 邱淑琴 17,490.32美元 17,490.3232.33 =565,462元 6,170元 5 葉張阿免 10,587.74美元 10,587.7432.33 =342,302元 3,750元 若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 7,484,989元 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