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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宋能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被 告 宋能峯

宋台榕

王文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家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宋台榕為死亡宣告,現由本院以115年度亡字第44號事件受理繫屬中,是為確認被告宋台榕現存歿狀況及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宣示本件候核辦。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