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世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家富間聲請撤銷假扣押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項第9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或減縮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