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 請 人 楊鎮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濟華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一一五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七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無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但書狀內容並未敘明為何應予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一百一十三年度財產筆數九筆,總額新臺幣(下同)五千三百零六萬七千九百元,所得筆數五筆,總額九十四萬二千四百六十五元,顯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