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5號抗 告 人 盧慧敏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一五年度家聲字第十五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未依限補繳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周玉琦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