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王○○(OOOOO OO OOOO)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王怡萱律師相 對 人 王○○第 三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第三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將如附表所示之監視錄影檔案另行複製及燒錄儲存於光碟後,將該光碟送交由本院保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16日離婚後,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1號裁定(下稱本案親權裁定)酌定關於兩造所生之子「甲○」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聲請人得按如本案親權裁定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與甲○會面交往;嗣聲請人即依本案親權裁定意旨與相對人協議,經雙方合意定於115年1月21日至同年月27日,聲請人與甲○會面交往及同住,聲請人復計劃安排於115年1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帶同甲○至新加坡旅遊;詎料,相對人經聲請人告知上開出國旅遊之訊息後,竟無故藉詞拖延交付甲○之護照予聲請人;又甲○於115年1月23日學校補課日上午,自聲請人住處出門後,隨即失去聯繫,迄至同日晚上7時33分,聲請人始接獲甲○傳送LINE訊息表示不想與聲請人出國等語,而於甲○失聯期間,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詢問有關甲○之行蹤,相對人均未正面回答或不予回應,後經聲請人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下稱瑞安派出所)報案並調閱甲○上學路線附近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始發現甲○於115年1月23日上午出門後,有轉向朝相對人住處前進之情事,且相對人停放在其住處外之機車整天未移動,故合理推測相對人於115年1月23日應係未上班或未外出,則相對人既明知甲○之行蹤卻仍故意隱匿、不告知聲請人,亦未協助令甲○返回聲請人住處,讓聲請人可與甲○會面交往及同住,相對人顯有未遵守本案親權裁定且不利於甲○之行為。再考量相對人自本案親權裁定確定後,有諸多違反該裁定之情形,故聲請人擬向法院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聲請。而瑞安派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監視錄影檔案,乃兩造住處間之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係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之重要證據,惟因實務運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下稱北市警局監視系統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上開監視錄影檔案之保存期限通常只有1個月許,故為避免前揭監視錄影檔案因超過保存時限而滅失,爰依法於改定親權提出聲請前,先行聲請保全上開證據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46條第1項前段、第34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案親權裁定、兩造間電子郵件及簡訊之截圖與譯本、聲請人與甲○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與譯本、瑞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瑞安派出所管理之監視器位置圖、北市警局監視系統處理要點為釋明。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監視錄影檔案確有可能因保存期限屆至或記憶體容量有限等因素,致遭覆蓋而滅失之虞,且上開監視錄影檔案之應證事實,核與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之證據行使與主張有無理由等節具有關聯性,故認為確有保全上開證據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第三人瑞安派出所倘因辦理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事項,而有先行墊付相關費用或有確認相關事宜等需要,請逕與聲請人及其非訟代理人聯繫,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杜安淇附表:
編號 監視器編號 監視器安裝地址 監視錄影檔案時間 1 DD097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15年1月23日 上午6時58分至7時05分 2 DD51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鏡頭朝北) 115年1月23日 上午7時02分至7時07分 3 DD324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燈桿 115年1月23日 上午7時02分至7時07分 4 DD506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15年1月23日 上午7時03分至7時08分 5 DD103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 115年1月23日 上午7時03分至7時10分 6 DD012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對面 115年1月23日 上午7時03分至7時10分 7 DD150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旁 115年1月23日 上午7時03分至晚上8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