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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應紡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82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14年8月2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其主張理由僅記載「辦案要用」。則依聲請人上開主張,尚難認其已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