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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蕭蘭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井芊、井茹、井慧如、井慧敏、井芸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家財訴字第八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歷次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即被告井芊、井茹、井慧如、井慧敏、井芸等間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就本件之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之變更,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等重大法律爭點,恐法庭筆錄受限於紀錄時間與篇幅,而有遺漏或誤解,為確保伊訴訟權益,以精確進行完整防禦,有核對補充筆錄記載不足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