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林雅娟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林埏輝、林埏焜間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394號請求喪失繼承權事件及相關合併審理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