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5號原 告 秦善華
秦志文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孟廉上列原告與被告秦淑娟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70,068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秦淑娟、秦莉莉、秦雅萍)。
二、同上段186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房屋地下一層建物(所有權人:秦淑娟、秦莉莉、秦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