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4號原 告 楊宣華
楊海玉岳彣錩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春容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21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楊春容具本件繼承人資格之相關證明(如出生或親屬關係證明)
三、請說明相對人楊春容能否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委任狀須經認證)參與本件調解?
四、請提出起訴狀繕本五份,以利送達。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