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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04號原 告 張鄧金鳳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蔡馥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維成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23,39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鄧金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鄧金緞)。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鄧金緞)。

三、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鄧金緞)。

四、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鄧金緞)。

五、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鄧金緞)。

六、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鄧金緞)。

七、同上段227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2建物(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鄧金緞)。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