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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43號原 告 蕭良濱

蕭良慶蕭美川蕭美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31,78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三、按分割遺產訴訟事件,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訴訟當事人,當事人方為適格,否則程序上即不適法。請確認是否追加關係人陳珠蓮、陳再興、蕭正輝為本件當事人(原告或被告)?以符程序。

四、請補陳同追加後人數之起訴狀繕本、後續追加狀繕本到院,以利送達。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