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72號聲 請 人 任翠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任掌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81,925元(聲請人之應繼分為1/2),並命聲請人於二週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78,603元(下稱系爭裁定),然系爭裁定理由欄中所記載之不動產價值,並未扣除因屋況不佳之修繕費用,應以AI計算估價下限及扣除修繕費用後之783萬元為本件不動產之價值,故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方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參照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資料而為核定,聲請人所稱顯係就不動產市價多寡有所爭執,尚難認系爭裁定有誤算或誤載之顯然錯誤,其聲請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請聲請人務必於期限內依法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以免遭受訴訟上之不利益,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