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19號原 告 梁向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蓓蓓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1,69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暫以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為計算依據),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陳報本件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
三、請敘明本件具體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亦即遭侵害之特留分金額為何?不動產價格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如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房屋交易行情證明或估價報告等),並自行計算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
四、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倘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請陳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五、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六、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一: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256,45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86,024元【計算式:3,256,450+起訴前之利息1,029,574(計算式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4,286,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93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25萬6,450元 108年12月5日 115年4月1日 (6+118/365) 5% 102萬9,573.51元 小計 102萬9,57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