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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32號聲 請 人 鄞逢嘉

鄞勝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鄞裕彬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標的價值為13,629,000元,應徵收費用5,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