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4號聲 請 人 呂榮非訟代理人 呂財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依庭、呂依穎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價額為12,113,17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費用5,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姵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價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113,170元 計算式: 1、房屋面積為111.13㎡。 2、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鄰近門牌號碼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9,000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113,170(計算式:109,000×111.13)。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