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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6號原 告 社團法人臺北基督教合江拿撒勒人會法定代理人 黃笑芳原 告 楊敏慧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月等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王玉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除戶或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調取後再陳報到院。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4房屋暨其座落土地。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