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18號原 告 高達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嚴蝶萱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91,06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三、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691/100000,所有權人:嚴蝶萱。
二、同段12931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3樓,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嚴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