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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31號原 告 丁心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顗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二、被繼承人顏榮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請持本裁定向財政部國稅局調取後再陳報到院。

三、關於上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所載全部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被繼承人顏榮輝之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