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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6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69號原 告 楊子煌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儀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應分割之遺產項目、價值(不動產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市價證明文件)及分割方法(以表格方式為之)到院。

二、請依所出之遺產分割內容,自行計算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並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三、因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按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訴訟當事人,當事人方為適格,請具狀說明本件未將傅世君列為本件當事人之原因?當事人是否適格?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楊松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楊松川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六、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七、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