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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678號原 告 吳南玲訴訟代理人 蔡珮綸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龔錦鳳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27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吳景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吳景祥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