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04號原 告 曾政皓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美鶯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141,268元(暫以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二、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