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朱崇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孔宇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價額為1,941,357元(計算式:11,648,144元×1/6,四捨五入至整位數),應徵收費用2,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