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明安安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明居正間請求喪失繼承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