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175號原 告 王昱訴訟代理人 朱愛蓮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姿鈺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4,28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相對人王姿鈺之姓名與遺囑記載似有未合,請確認是否有更正之必要?
四、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倘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請陳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三、同上段404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0樓之3建物(所有權人:王滋鈺)。
四、同上段417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所有權人:王滋鈺)。
五、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勻)。
六、同上段3964建號即門牌號碼南港區玉成街145號建物(所有權人:王勻)。
七、同上段3965建號即門牌號碼南港區玉成街145號二樓建物(所有權人:王勻)。
八、同上段3977建號即門牌號碼南港區玉成街147號建物(所有權人:王勻)。
九、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配電室及貯水塔)房屋(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曾金葉)。
十、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三、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四、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五、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