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1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175號原 告 王昱訴訟代理人 朱愛蓮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姿鈺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4,28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相對人王姿鈺之姓名與遺囑記載似有未合,請確認是否有更正之必要?

四、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倘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請陳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三、同上段404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0樓之3建物(所有權人:王滋鈺)。

四、同上段417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所有權人:王滋鈺)。

五、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勻)。

六、同上段3964建號即門牌號碼南港區玉成街145號建物(所有權人:王勻)。

七、同上段3965建號即門牌號碼南港區玉成街145號二樓建物(所有權人:王勻)。

八、同上段3977建號即門牌號碼南港區玉成街147號建物(所有權人:王勻)。

九、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配電室及貯水塔)房屋(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曾金葉)。

十、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三、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四、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十五、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滋鈺)。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