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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245號原 告 A01

A02被 告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遺產分割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考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而被繼承人甲○○所遺主要遺產所在地,亦係在臺北市內湖區,足見被繼承人甲○○所遺之遺產及其生前住所地,均與臺北市內湖區之關聯性甚為密切,而其餘繼承人之住所則分別在臺中市、新北市淡水區,均非本院轄區。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本院顯非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之法院,而應由被繼承人甲○○生活關係密切之生前住所地,且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當。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訴訟程序之進行,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