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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2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經查,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86,7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函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函文並於同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有該函文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附卷可證。從而,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