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3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393號原 告 林孝政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甯等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被繼承人林廷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請持本裁定向稅務機關查調)、繼承系統表。

二、倘被繼承人林廷諭遺產中有包含不動產,請併持上開證明書向地政機關查調該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並提出到院。

三、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