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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字第867號原 告 曾玉至

曾詩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婷等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蕭曾連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蕭曾連嬌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所有權人:蕭曾連嬌。

二、臺北市○○○路0段0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蕭曾連嬌。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