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蘇千祿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返還代墊母親扶養費360,07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
二、主張返還治喪費用等89,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合計應徵費用3,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