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王珠芬非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相 對 人 徐偉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所為(2025)浙0212民初字第9907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所為(2025)浙0212民初字第9907號民事判決,業據提出經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之前揭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等件為證,參諸上開判決內容與基於臺灣地區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6條之2所得為之判決內容相當。準此,前開民事判決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亦據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89年(即西元2000年)1月24日公告在案。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