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若望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奇志(化名馬曉雪)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西元2006年香民一初字第452號,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民國115年核字第014782、014779號參照)。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區○○○○○0000○○○○○○○000號民事離婚確定判決,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3日以97年度家聲字第70號裁定認可在案,此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裁定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再次聲請認可上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屬同一事件之重複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