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 請 人 方楚送達代收人 彭瓊玉相 對 人 葉飛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