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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蔣禎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洋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669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5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