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李秀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16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聲請(本院115年度救字第85號)。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呂俐雯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