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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謝成祥被 上訴人 陳恩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8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判決,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得提起上訴。是上訴人115年2月25日民事暨刑事聲明上訴狀對於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係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姿妤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