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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簡上字第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順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永春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瑞音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464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