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45號原 告 許素真訴訟代理人 童立律師被 告 黃秀珍
順信營造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綾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義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萬元【計算式:8.75平方公尺(原告起訴狀附圖一紅色框線所示特定範圍,地政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附屬建物平臺登記面積為準)x39萬20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