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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鋒工程有限公司因115年建字第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