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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05號原 告 張弘毅即鴻陞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百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02